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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的條件

空運的條件

第一條 定義

在這些條件中,除非另外明確的規定,否則以下的表達形式具有以下含義:
”我們”,”我們的”是指汶萊皇家航空.
”您”和”您的”,是指任何持有機票的人,已經搭機的或將要搭機的人,但機員除外(另見“乘客”和“機票”的定義)。

同意的停靠地點” 是指除了出發地和目的地之外的地方,是本機票中列出、或在我們的時刻表中列出的,屬於旅客行程內之預定停留地。

航空公司指定代碼”是指,代表特定航空公司的兩個或三個字母和數字。

授權代理商”是指,由運送人指定,代理銷售運送人提供之航空旅客運送服務的旅行社,,當獲得授權時,亦可銷售其他航空公司的服務。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程中為穿戴、使用、舒適或方便所攜帶之必須或適當的旅客用品、隨身用品以及其他攜帶品。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行李包括乘客的托運和隨身行李。

行李票”是指,您的機票中有關運輸托運行李相關的部分。

承運航空公司” 是指,我們以外的承運航空公司,其指定代碼出現在您的機票或聯營機票上。

承運航空公司規章”是指,本運送條款以外,承運航空公司在機票簽發日、或搭機之日公佈的規則,適用於旅客和行李的運輸,並應包括任何適用的現行關稅。

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是指,我們或承運航空公司指定的時間限制,在此時間限制之前,您必須完成辦理登機手續、並領取登機證。

托運行李” 是指,由託運人保管、並開立行李票及行李識別標籤之行李。

運輸條件”是指對旅客或行李知有償或無償之運送。

合約條件”是指,您的機票中,包含或隨附的相關聲明,這些聲明包含了運輸條件。

聯營機票”是指與其他機票合併開立給同一位旅客的機票,且這些機票共同構成單一運送合約。

公約”是指,以下任何一種適用的法條: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經1975年蒙特婁第1號附加議定書修正的“華沙公約”;

1955年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和1975年蒙特利爾第2號附加議定書;

1955年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和1975年蒙特利爾第3號附加議定書。

1999  5  28 日在蒙特利爾簽署之「國際運送規章公約」

機票” 是指,在我們的數據庫中的紙本、或電子機票憑證。

損害”包括旅客死亡、受傷或身體傷害,以及因我們承擔的運輸或其他附帶服務而引起、或相關的延誤、損失、部分損失或其他損害。

天數” 是指日曆天數,包括一個星期中的七天; 但就通知而言,發出通知的那天不計算在內; 在確定機票的有效期間時,機票開立或航班出發的日期亦不列入計算。

電子票聯” 是指在我們的數據資料庫中的電子搭乘聯或其他有價電子票據。

票價”是指我們為運載乘客而收的費用,但不包括依據包機協議目的而進行的運載。

機票聯”是指旅客票的一部分,為標明運送有效之特定航段的票聯。

不可抗力”是指超出我們、或您可以控制範圍的不尋常、和不可預見的情況,在這個情況下,即使已經謹慎的採取了所有可能的措施,其後果也是無法避免的。

簽發承運航空公司”是指空運送人,其包括開立機票的航空運送人以及依據機票運送旅客或行李,或從事該航空運送附帶之其他業務或承攬此業務的所有航空運送人

電子機票憑證”是指我們對使用電子機票的乘客,所簽發的文件,此文件上有含乘客的姓名、航班資料和通知。

旅客”是指指除機組人員外,運送人同意其飛機載運的任何人。

旅客聯”或“旅客收據”是指,由我們或指定經銷商開立機票的一聯或收據,其標示為”旅客聯”或“旅客收據”,並且由旅客保存。

BI” 是指汶萊皇家航空

條例”是指承運航空公司的規定。

特別提款權”(SDR)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定義的特別提款權。

中途停留”是指在您的旅程當中、或是在出發地和目的地之間的第三地有預定停留。

稅金”是指,航空公司向有關當局必要繳交的公佈票價、收費、費用、稅金和相關運輸條件所含的費用。

機票”是指,由我們或指定經銷商開立的“旅客票和行李票”、或電子機票,機票上記載運送合約條款與各項通知即搭乘聯。

“隨身行李”是指托運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

第2條 條款適用性

2.1 通則
2.1.1 除了第2.2條,第2.4條,第2.5條規定的情況以外,這些運輸條件適用於我們在汶萊皇家航空代碼下運營的所有航班,以及我們對您的航班所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任何情況。
2.1.2 本條款也適用於免費和促銷票價,除非承運航空公司在其規定、或相關合同、通行證或機票中有另外的規定。

2.2包機運送
如果運載是根據包機協議來進行時,則本運輸條件僅適用於在包機協議或機票中包含或引用的範圍。並且,如果這些在包機協議中包含或提及的條件、與包機協議之間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時,則以後者(包機協議)為準。乘客根據上述包機協議接受運輸,無論包機協議是否與旅客直接訂立,旅客都同意接受該協議適用條款的約束。

2.3聯營
在部分航線,我們與其他航空公司簽訂共用班號協議。 這表示,即使旅客與我們預訂機票,並且持有我們公司名稱、或我們的航空公司代碼作為承運航空公司的機票,也可能由另一家承運航空公司負責營運。。在旅客預訂機票時,我們會告知旅客負責營運之另一聯營航空公司。有關行李運送、報到、登機,拒絕和限制搭機的情況、在飛機上的行為規範、航班時刻表、延誤和取消班機的規定,可能會與營運航空公司的運輸條件不同。

2.4優先法

本公司之運價規定或適用法規如和運送約款牴觸,前者有優先適用權。

若任一運送條款與法規牴觸以致無效,其它運送約款之條文依然有效。

2.5 條款效力大於一班規則
運送條款與公司其他規定不一致時,關稅法規除外,其餘主題應遵照運送條款規範。

第3條 機票

3.1 機票合同

3.1.1 除非是依據包機協議進行的運輸,該機票構成了承運航空公司、與機票上所列旅客之間的運輸協定。承運航空公司僅提供持有機票、持有付款證明、持有部分付款證明、持由其他承運航空公司開立的有效文件的旅客提供運輸。機票為開票航空公司所有,並記載運送條款及各項通知事項。

3.1.2 機票的要求
除非是使用電子機票,旅客需出示本次搭機航段之機票來劃位。機票遺失或部分損毀,本公司可依照旅客意願開立替代機票,惟旅客須提相關證明,經公司當下狀況判斷認為適當,開立替代機票。 開立替代機票可能會酌收手續費。如開立開立替代機票對公司造成損失時,將對公司賠償。如旅客持電子機票,旅客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並且持有本公司或指定代理商開立的有效機票憑證,,否則該旅客沒有乘坐該航班的權利。

3.1.3 遺失機票等
如機票全部或部分損毀時,或無法出示旅客聯、 公司得依據旅客要求開立替代機票,惟旅客須提供相關證明,並經公司依當下狀況判斷認為適當。開立替代機票可能會酌收手續費,如開立該替代機票對公司造成損失時,將對公司負起賠償。

3.1.4 機票不得轉讓
機票不可轉讓。如無權搭乘航班或收取退費之旅客出示機票,公司對其提供運送或退費服務,則公司對機票權利人概不負責。如機票由無權的旅客使用,公司對未經授權之旅客,概不負責,包含運送及退費。

3.2有效期
機票有效期為運送開始日算起之一年,除適用之票價歸責令有規定外。 聯營機票僅對機票上標示的航班即日期有效。

3.2.1 延長機票有效時間
如果乘客在機票有效期內因為承運航空公司下列事項而無法搭機時:

a) 取消旅客預訂航班;或是
b) 未於旅客的出發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營運航班;或是
c) 未依時刻表運營航班;或是
d) 造成旅客錯過轉機班機; 或是
e) 公司變更艙等; 或是

無法提供旅客先前確認的座位; 該旅客的機票之有效期限,延長與已購票同艙等之第一班公司有空位的航班。

3.2.2 持有效期間內機票之旅客,如茵公司無法提供以付票價之座位,,而導致旅客無法搭機旅行,那麼,該旅客的機票有效期,將延長至與以購機票同艙等之第一班公司有空位的航班。

3.2.3 旅客開始旅程後,因疾病而無法在機票有效期限內旅行,航空公司將延長該乘客機票的有效期限(但此延長不牴觸依據旅客已付票價及使用之公司相關規定),有效期限延可依據有效醫師證明,延長至適合旅行日期,,或於其重新開始旅程之地點出發且有同等客艙座位的第一班公司航班。如機票中未使用之搭乘聯有中途停留時,該機票有效期間可依照公司規定,延長至不超過其適於旅行之日期之隔天算起的 3 個月內。

3.2.4 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與旅客同行人的機票,公司可能取消最短停留期限或延長有效期限,,。如果旅行開始後,旅客近親死亡,其公司亦可比照取消最短停留期限或延長有效期限。旅客必須出示死亡證明書,且此類延長不得超過死亡日起45天。

3.2.5上述第3.2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其他包機協議開立的機票。

3.3 搭乘聯使用順序
3.3.1 公司僅接受機票、電子機票、電子搭乘聯所記載的出發地依序使用。3.3.2 如果旅客沒有使用第一張運送搭乘聯,且從中途同意停留點開始其旅程,則該機票無效,公司也不接受此機票。

3.3.3 航空公司提供有效航班搭乘聯、電子機票、電子搭乘聯,預訂記載的航段及日期之載客服務。, 若無預訂機位,航空公司將為旅客保留該同等艙級及航段載客服務。

3.4 航空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航空公司的名稱在機票可能是以代碼表示。航空公司的地址應是出發地機場,,地址會記載在航空公司代碼名稱相對位置,如果是電子機票,地只會記載在行程/收據上。。

第四條 中途停留地點

根據政府法規及公司規定,旅客可於約定停留地中途停留。

第5條 票價和收費

5.1 通則
票價僅包含從出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輸費用。票價不包括機場與機場和市區地面交通服務,除航空公司規定提供無需額外付費的地面交通服務。

5.2 適用票價
適用票價只公司或指定經銷商公告之票價,或依照公司規定計算之票價。根據政府和航空公司的規定,可收取的費用,是機票的第一張航班搭乘聯運送開始日有效之票價。。如果收取的金額不足,航空公司將視情況而定,向旅客收取差額或退還旅客差額。

5.3 航線
除航空公司另有規定,票價僅適用於該票價公告的航線。如果同一票價有多個航線,乘客可以在機票開立之前指定航線。如果乘客未指定路線,則由航空公司決定。

5.4 稅金和費用
政府或其公家機關、或機場運營者、針對旅客或旅客使用任何服務或設施而徵收的任何稅金或費用,不包含在公告的票價和費用內,航空公司的規則另有規定,否則該費用須由旅客支付。

5.5 貨幣
航空公司可接受的任何貨幣支付票價和費用。
票價及費用以公告所示貨幣以外之貨幣支付時,將按照公司規定之匯率計算支付。

第6條 訂位

6.1 訂位的條件

6.1.1 空公司或其授權代理商訂位確認被接受之前,訂位紀錄視為無效。。

6.1.2 根據空公司的規定,某些票價

6.2 機票開票期限
如旅客未在指定的機票開票期限支付票價金額完成機票開票,,航空公司得取消其訂位。。

6.3個人資料

旅客同意提供個人資料給航空公司,由公司保管並傳送旅客資料給公司之必要的營業處或辦公室、出入境國家、過境國家、政府機關或其他單位,用以訂位、取得附帶服務、出入境審查或用於可便利旅客旅程之任何其他目的。

6.4 座位
航空公司將盡力但不保證提供旅客之預選座位。 基於航班營運、保安需求,航空公司保有在任何時間指定旅客座位或重新分配座位,即使旅客已經登機。

6.5 未搭上已訂位航班之手續費
根據航空公司規定,旅客未使用已經預訂的座位,公司可向旅客收手續費。。

6.6 重新確認保留的機位
根據承運航空公司規定,需要旅客再次確認訂位時。該旅客未於指定時間再次確認訂位時,可能會導致旅客訂位被取消。

6.7 公司取消訂位
旅客未通知並未搭上已訂位航班,航空公司得取消該旅客之航班訂位。。

第7條 報到和登機

7.1 辦理登機報到手續的截止期限每個機場不同。為了使旅程更加順暢,建議您預留足夠的時間辦理登機報到手續。請務必在辦理登機報到手續的截止時間之前完成所有手續,並領取登機證。 我們或我們的授權的代理商,會在您第一次航班報到時,告知您所有航班報到截止時間。您可以在我們的網站上找到所有航班的登機報到截止時間,也可以從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商獲得相關資訊。請事先查看下一段航班的登機報到手續截止時間,並確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到手續。如逾期我們保留取消您的預約機位的權利,無法為您提供載客服務。

7.2 若旅客未能出示符合規定的旅行文件,,我們將拒絕提供載客服務。若根據我們的判斷,或在徵詢醫療人員和醫生的意見後,認定旅客不適合旅行,我們將拒絕提供載客服務。

7.3 旅客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抵達登機門,若旅客超過規定的時間抵達登機門,我們將拒絕提供載客服務。

7.4 旅客違反第7.1, 7.2 和 7.3條之規定而導致任何損失及費用產生,我們恕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8條 拒絕和限制載客

8.1       拒絕載客的權利

基於安全或保安的因素,在適當和必要的情況下,承運航空公司在旅途中,有權拒絕運載旅客或移除旅客的行李,且不必承擔任何責任,亦沒有義務賠償給乘客。基於行使其合理的自由裁量權,承運航空公司保留決定以下權力:

8.1.1 為了遵守任何起飛地點、到達地點、飛越領空的州、國家的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必須採取此類行動; 或是

8.1.2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有以下的情形:
a)需要承運航空公司特別協助,或
b)其造成自己或其他乘客不舒適或不滿,或
c)對自己或、人的財產,造成任何危險或風險,或

8.1.3 乘客未能或可能無法遵守承運航空公司的指示時,必須採取之措施,或

8.1.4 旅客拒絕接受或通過安全檢查,或

8.1.5 旅客的行李未經適當的行李檢查通關,或

8.1.6 旅客尚未支付機票或其他應支付的費用,如稅金等。亦或者承運航空公司無法確認旅客的付款,或承運航空公司與旅客(或支付機票費用的人)之間約定的信用付款尚未被履行; 或

8.1.7 乘客
a) 無法出示符合規定的文件,或
b) 意圖進入旅途中過境的國家,或
c) 意圖在飛行期間銷毀旅行文件,或
d) 不配合出示規定的旅行證件予承運航空公司之機組人員, 或

8.1.8 機票
a) 經由非法、欺詐取得機票,或逕自向承運航空公司或其授權的代理以外其他機構購買機票,或在根據承接協議運輸的情況下,從非承接協議運輸的機夠或人購買機票,或
b) 持有之機票為已經申報遺失或被偷盜的機票,或
c) 持有假機票,或
d) 電子優惠券已經被承運航空公司或其授權代理人更改過,或優惠券已遭到破壞,承運航空公司保留回收該機票的權力,或

8.1.9 未能證明為機票上載明之“乘客姓名”為本人,承運航空公司保留回收該機票的權力。

8.1.10  根據承接運輸協議
a) 承接單位未履行承接協議之義務,或
b) 提供航班機票的承接單位和任何下屬承接單位,缺乏合乎法律要求的執照、許可或授權准許其承接和販售機票之證明。

8.2 運輸限制

8.2.1 根據承運航空公司規定,乘客須事先與承運航空公司聯繫,以利承運航空公司協助提供無人陪伴的兒童、無行為能力者、孕婦或患者的運輸服務。

8.2.2 基於安全考量,行動不便或無行為能力者,必須由另一名可提供所需援助的乘客陪同。

第9條 行李

9.1 免費行李限額

9.1.1    我們將免費運輸您的部分行李。您的機票上有您的免費行李限額,如果您使用電子機票,免費行李限額是列在您的行程單/收據上,免費行李限額取決於您在飛航時我們的適用規定。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商,諮詢您的免費行李限額的詳細資訊。

9.1.2    殘障乘客,可以完全獨立,如果使用一個或兩個輔具,那麼,殘障乘客便可以免費托運可完全折疊的輪椅和/或助行器。

9.1.3    根據行李處理的全球職業健康和安全規定,辦理登機手續的每件行李不得超過32 公斤重。

9.2 超額行李

我們保留權利,拒絕承運超過免費行李限額的行李。我們在空間和重量限制的考量下,決定是否承運您的超額行李。您必須按照我們的規定中所訂的費率,支付超過免費行李限額的行李運費。我們可能會在您的出發地,中途停留地或目的地收取此費用。

9.3 不接受的行李項目

9.3.1 您的行李中不可以有:

9.3.1.1   不在第1條定義的行李中的物品;

9.3.1.2   雖然我們會盡力照顧乘客的物品,但是我們無法保證,精細的物品能夠承受空運過程中行李處理的過程。托運行李的運送,可能有延誤或遺失,因此,具有特殊價值的物品、或您可能迫切需要的物品,應該放在您的隨身行李中。

9.3.1.3   建議您不要在托運行李中帶貴重、易碎、或會腐壞的物品,例如:

  • 電腦、電腦設備、個人電子用品
  • 具有特殊價值的物品,如錢、珠寶、貴重金屬、銀器。
  • 可轉讓票據、股票證明、商業文件或樣本、證券或其他有價值的文件。
  • 相機,錄影機和相關設備。
  • 護照、其他旅行證件、和/或身份證明文件或樣本。
  • 必須使用的藥物。
  • 我們決定有些物品,因其特性、重量、大小、形狀、或是因為易碎或會腐壞,具危險性、不安全、或會影響乘客舒適度,而不適合運輸。有關不可托運物品的資料,可以向我們、或我們的代理商索取

如果以上物品發生意外損壞或遺失,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我們會要求您將任何此類物品重新包裝到隨身行李中,或為另外安排其他運輸的方法。

9.3.1.4   可能危及航空器、飛機上人員、或財產的物品,如爆炸物、彈藥、壓縮氣體、腐蝕劑、氧化劑、放射性或磁化材料、易燃液體、放射性物質、凝膠或易燃材料、或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航空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細則”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條例規定的那些物品、和我們規定的那些物品(您可以進一步,要求我們提供資訊);

9.3.1.5   任何飛航出發、到達或飛越國家,適用的法律、法規、命令所禁止運輸的物品;

9.3.1.6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附件17所禁止的物品清單,在托運行李中,我們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諸如劍、刀之類的武器,但這些物品不可以在飛機機艙內使用;

9.3.1.7   某些複製武器,如古董槍支和玩具,只允許放在托運行李中,但是旅客必須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向我們的登記代理人申報這些物品。我們可能諮詢機場保安人員,讓他們來確認物品,他們可能認為這些物品不適合運輸,我們的登機辦理人員,永遠會尊重機場保安人員的判斷;

9.3.2    武器

9.3.2.1   在我們的飛機上運輸戰爭使用的武器,必須經過事先批准,獲得汶萊皇家警察局書面許可,並且必須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指南”,以及出發地當局和到達地政府的要求。

9.3.2.2用於打獵和運動的槍支和彈藥,可作為托運行李。槍支必須上安全扣鎖、卸下彈藥、並且妥善包裝。彈藥運輸須遵守上文第9.3.1.2條,規定的國際民航組織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規定;

9.3.2.3不是用於打獵和運動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和類似物品,不可以當做行李運輸。我們可以自行決定接受此類物品,作為貨物來運輸,只要它們有遵照所有適用的國家、和國際危險貨物運輸法律和法規;

9.3.2.4彈藥運輸受到不同國家個別規定的約束,您必須獲得出發和到達國家當局的許可,如果你搭乘區域航線,至少必須提前兩週通知我們,如果你搭乘國際航線,至少必須在您出發日期之前的一個月通知我們,並出示許可證;

9.3.2.5   如果儘管被禁止,您的行李中仍然有9.3.1和9.3.2條款中提及的任何物品,我們對此類物品概不負責。我們不對此類物品承擔責任,您必須承擔賠償我們所發生損失的所有索賠。

9.4       拒絕運輸的權利

9.4.1    根據第9.3條的規定,我們拒絕運輸任何包含9.3.2條款中描述物品的行李,如果我們發現這類物品時,可以拒絕進一步運輸你的行李。

9.4.2    除非我們認為行李合理的、妥善安全地的、裝在合適的容器中,不然,我們有權拒絕接受行李的運輸。您可以要求我們提供有關不能接受的包裝和容器的資料。

9.4.3    對於攜帶超過適用免費限額的行李,除非旅客已經和我們事先做了運輸的安排,否則,我們可以托運到下一個航班,但是旅客必須要支付相應的費用。

9.5 搜索權

基於安全和保安的原因,我們可能會要求您允許我們,搜索和掃描您的人員、並對您的行李進行搜索、掃描或X光檢查。如果您不在場,我們可能會在您不在場的情況下,搜查您的行李,以確定您是否擁有、或您的行李中是否有第9.3條所描述的任何物品,或您是否有任何未提交給我們,根據第9.3.2.2或9.3.1.5條的槍支或彈藥。如果您不願意遵守這類要求,我們可能會拒絕承運您和您的行李。如果搜索或掃描對您造成傷害,或X光掃描導致您的行李損壞,除非是因為我們的過失或疏忽,否則我們將無法對此類損害承擔責任,。

9.6       托運行李

9.6.1      在您將要托運的行李交給我們後,我們將保管您的行李,每件托運行李會簽發一個行李識別標籤給您。

9.6.2    托運行李上必須有您的姓名、姓名縮寫、或其他個人身份證明。

9.6.3    我們將盡可能將托運行李與您在同一架飛機上運輸,除非我們基於安全、保安、或運營上的原因,決定在別的航班上運輸您的行李。如果您的托運行李是由後續的航班運輸,我們會將您的行李送達給您,除非適用的法律要求您在行李海關出關時人必須在場。

9.7  超額價值聲明和收費

9.7.1    您可以比超過公約規定的適用責任限額來申報您托運行李的價值。如果您提出此類聲明,您應按照我們的規定,支付衍生的額外費用。

9.7.2    當您的托運行李,有一部分是由另外承運航空公司提供時,我們將拒絕接受託運行李的超值聲明,因為其他承運航空公司不提供超額價值聲明。

9.8 機艙或隨身行李

9.8.1    您攜帶到機艙上的行李,必須能放入您前面座位下的位置、或能放入飛機機艙內的封閉式儲物箱內。如果您的行李,不能以這種方式存放,或者過重(超過7公斤)或尺寸過大,或因任何原因被我們認為是不安全的,那麼您的行李就不可以是機艙內行李,必須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9.8.2    如果您有不適合在貨艙內運輸的物品(如精緻的樂器)、以及不符合上述9.8.1條款所描述的物品,如果您提前通知我們,並且我們已經獲得書面許可,那麼您的這類行李可以被接受為客艙內行李。但是根據我們的規定,您可能需要為此類運輸另外單獨支付費用。

9.8.3    某些物品被限制不可以進入機艙,無論您將這類物品放在隨身行李、還是以其他帶入機艙。我們在規定中公佈了此類項目的清單,敬請留意,清單一國家而異,也有權不另行通知。因此,我們建議您,在您搭乘航班的每個機場,與我們的代表人員核對適用的清單。通常,這些項目包括以下內容:

  • 鋒利的物體或切割工具,如刀子、箱子切割刀、剪刀
  • 類似棒球的物體或鈍器,如棒球棒、壘球棒
  • 液體、充氣膠、凝膠- 這些物品必須裝在100ml以下的的容器中
  • 檢查當局移除的物品將不會退還給您

9.9 行李的收付

9.9.1    根據第9.6.3條的規定,您必須在到達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點時領取您的托運行李。如果您不在合理的時間內領取行李,我們可能會向您收取倉儲費。如果您的托運行李在可以領行李的兩個月內未被領取,我們可能丟掉您的行李,我們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9.9.2只有行李托運人、和行李識別標籤的持有人,才有權利接受我們交付託運的行李。無法出示行李識別標籤,並不一定會妨害行李的交付,前提是行李托運已經生效,並且行李能夠藉由其他方式加以識別。

9.9.3如果聲稱擁有行李的人,無法提供行李托運證明,而是以出示行李識標籤的方式辨別行李,唯有在此人能夠證明他或她是行李所有人時,我們才會將行李交付給此人,必要時我們要求保證金,以賠償我們因交付行李給他而可能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

9.9.4    在交付您的行李給您時,如果您接受行李而且沒有投訴,即構成足夠的證據,證明行李已按照合同和/或運輸條件完好的交付給您。

9.10 動物

9.10.1    動物如狗、貓、家禽、和其他寵物,如果有適當的裝箱、並且附有有效的健康和疫苗接種證明、入境許可證、以及出境、入境或過境國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如果旅客事先與承運航空公司達成協議,根據承運航空公司的規定,這類動物可以被接受,作為貨物來運輸。

9.10.2    除了正常的免費行李限額外,協助視力或聽力受損乘客的協助犬,可以免費將其帶入飛機貨艙。這類動物不得進入飛機機艙。對於有些國家,禁止動物作為托運行李進出口的,這類動物將根據適用法律的許可範圍,被放在飛機貨艙中運輸。如第8.2.2條所述,無行為能力的乘客會需要適當的幫助。

9.10.3    我們接受動物運輸的前提是,您對您的動物承擔全部責任。除非是我們自己的疏忽,我們對動物的運輸不受“公約”責任規則的約束,我們不對運輸動物受傷、遺失、疾病或死亡負責。如果動物沒有入境或經過任何國家、州、或領地所必需的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證件,我們不會承擔任何責任,並且您必須同意,支付我們向您報銷任何因為沒有證件,而使得我們受到的罰款、成本、損失、或責任。

第10條 - 航班時刻表和取消班機

10.1時間表

在遵守這些條件的前提下,承運航空公司將盡最大的努力,以合理的方式運送旅客及其行李,旅行當日,會盡量遵守公佈生效的時間表(如果有公佈的時間表),但承運航空公司不保證在特定時間,開始或完成飛航運輸。承運航空公司可以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使用替代承運航空公司或飛機,並且可以在必要時,更改或省略在機票正面顯示的停靠地點。

10.2                 取消,調度班機等等的變更。

10.2.1    如果因為其無法控制的情形,航空公司取消或延誤了航班,無法提供旅客先前確認的航班,或者未能停靠乘客的中途停留地點或目的地點,或者造成乘客錯過有預留機位的轉機航班,承運航空公司應該:

a)以航空公司另一個有空機位的定期客機服務,來載運乘客;或是

b)以本公司的預定服務的航班、或其他承運航空公司的預定航班,或經由地面運輸,將乘客重新轉機到其機票(或其適用部分)所顯示的目的地。如果修改後路線的票價、超重行李費、和任何適用服務費,高於原來機票、或其適用部分的價值,承運航空公司不會向旅客收取額外的票價,如果修改後路線的票價、和費用較低,承運航空公司會退還差價給旅客; 或是

c)按照第11條的規定退款; 退款後對旅客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但是,第10.2(1)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根據任何包機協議的運輸。

10.2.2 承運航空公司乘客在定期航班上被拒絕登機的補償規則,可以向承運有關航空公司申請來取得詳細資料。

10.2.3    除非航空公司意圖造成損害、或者航空公司明明知道其行為或不作為可能造成損害,而仍然罔顧後果,否則承運航空公司不必對下列行為負責:時間表、或其他公佈的時間表中的錯誤或遺漏、或承運航空公司員工、代理人、或代表,出發或抵達的日期或時間問題、或任何航班的運營情況。

第11條 - 退款

11.1 一般規定

如果承運航空公司未能按照運輸合同提供運輸,或者旅客自願要求更改其旅程安排,那麼,承運航空公司應該按照本條款、和承運航空公司的規定,將未使用機票或其中的一部分的款項退還給旅客。

11.2 退款對象

11.2.1    除非本條款下文另有規定以外,承運航空公司可以退款給機票列名的人、或者能夠出示相關符合要求證明支付機票的人。

11.2.2    如果機票是由機票上列名乘客以外的人支付,並且承運航空公司在機票上有註明退款限制,那麼,承運航空公司只退款給支付機票的人、或者那個人的指定的退款對象。

11.2.3    除了遺失機票以外,旅客乘客優惠券、或旅客收據、並退還所有未使用的航班優惠券之後,航空公司才會退款。

11.2.4    任何能夠出示乘客優惠券、或旅客收據、以及所有未使用的航班優惠券的人,或是符合第11.2.1和11.2.2條可以退款的人,承運航空公司應該給與適當的退款,退款後,承運航空公司對於乘客的退款責任已解除。

11.3非自願退款

如果承運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未能按計劃合理的運營航班、未能停靠旅客的目的地或機票上註明的停靠地點、無法提供先前確認的航班、或造成乘客錯過原有預約機位的轉機航班,那麼,承運航空公司應該支付的退款金額為:

11.3.1如果機票任何一部分都尚未使用,則退款金額等於支付的票價;

11.3.2如果已經使用了部分機票,退款將是以下較高的退款額:

a)從旅程中斷地點到目的地、或下一個中途停留地點的單程票價(減掉適用的折扣和費用),或是

b)已支付的票價、與已經使用掉的運輸票價之間的差額。

11.4 自願退款

如果乘客不是因為第11.1至11.3條規定的原因,而希望退還其機票費用,則退款金額為:

11.4.1    如果機票任何一部分都尚未使用,則退款金額等於支付的票價,減掉適用的費用或取消所需的費用

11.4.2    如果已經使用了部分機票,退款金額是已付票價和已經使用機票地點的價差,減掉適用的費用或取消所需的費用

11.5   遺失機票之退款

11.5.1   如機票或機票航段部分票券遺失,,則申請退款時須有遺失證明,並且必須付清服務費用,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遺失機票或遺失部分航段票券,未被使用,或辦理退票或補發。

b) 如該遺失機票或航段已遭第三人使用,則該領受人應退還其收取之退票金額。

11.6   拒絕退款權利

11.6.1   承載航空公司可以拒絕超過承載航空公司規定效期的機票之退款申請。

11.6.2   提供給承載航空公司或政府作為準備離境證明的機票,承載航空公司可拒絕退票。但如果旅客確已取得居留許可或將改乘其他承載航空公司航班或使用其它運輸方式離境,在旅客提供給承載航空公司認可的證明後,可予以退票。

11.7   貨幣

所有退票都必須符合原購票地國家的政府法律、條款和規則的規定,使用原支付貨幣退款,也可以用原購票地國家貨幣或退票地國家貨幣退款,也可以依據承載航空公司的規定,以其他貨幣退款。

11.8   退票對象

僅原開票承載航空公司,或經其授權的代理商可替旅客辦理退款。

11.9   其他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任何根據包機協議直接或間接的航班,或任何基於此類航班相關因素而開立的機票。

第12條 - 機上相關規範

12.1       一般規定

旅客如果在飛機上的行為危及飛機或飛機上任何人員或財產的安全,或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或不遵守機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理由反對的行為,舉凡包括(非侷限於)抽煙、喝酒或濫用藥物,或其他可能造成其他旅客或機組人員的不適與不便、危害安全會造成他人受傷等行為,我們可能採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包括限制您的行動),阻止您繼續此類行為。您可能被要求下飛機,或在任何一個航點中斷航程,或因為您的行為而遭到起訴。

12.2       航程變更之費用

若旅客因上述行為被要求下飛機,造成飛機必須降落至非原預定機場,導致承運公司及機上旅客衍生額外費用,將必須由該名旅客承擔所有的損失。

12.3       電子設備

基於安全考量,我們依規定可禁止或限制旅客在機上使用包括手機、筆記型電腦、攜帶式錄影機、收音機、音樂光碟播放器、電子遊戲等相關電子設備,及其他相關傳輸設備,包括無線玩具和對講機。您可以使用助聽器或心臟節律器。未經許可,禁止在上使用任何電子設備。

12.4       安全帶相關規範

依規定旅客於飛行期間必須全程繫好安全帶。

12.5       機艙內喫菸

本公司營運的飛機上禁止吸菸,汶萊法律禁止包括電子香菸和其他類似香菸的產品,所有的航班一律禁菸,違法將受到嚴格的刑事制裁。此外,本公司有權拒絕您的搭乘,如果旅客個人行為造成航程受到干擾,旅客必須賠償本公司因此衍生的所有損失。

第13條 - 承載航空公司之處置

若承載航空公司在飛行合約承諾之前提供的衍生服務,除過程中處置不當造成的疏忽之外,,否則承載航空公司無須對旅客負擔責任。

第14條 - 行政手續

14.1 一般規定

14.1.1   旅客有責任提供包括護照及簽證等所有旅行所需的文件,,依據離境、入境、和過境國家之法律、規定、命令、所要求的簽證。

14.1.2   如果您未能規定之文件或簽證,或者違反遵照相關法律、規定、命令、要求、規範、規則或指示,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14.2       旅行文件

在您啟程之前,您必須提供我們依據相關國家法律、規則、命令、要求、或其他條件所需要的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文件,請准許我們保留副本。如果您沒有遵照這些要求,或是您的旅行文件不齊全,我們保留權利,不提供您飛航承載。

14.3       拒絕入境

如果任何國家拒絕您入境,這個國家對我們徵收的任何罰款、收費和拘留費用,已經從那個國家載您離境的費用,都必須由您付費。我們可能從您尚未使用部分的機票,或是我們握有您的任何款項,來申請支付這類的費用。我們不會退給您,從您被拒絕入境、或是被驅逐出境地點,我們已經收的飛航承載費用。

14.4       旅客必須對罰款、拘留費等等負責

如果因為您不遵守相關國家的法律、規則、命令、要求、以及旅行的要求,或者您無法提出所需的文件,造成我們必須付罰金或押金,或造成我們任何的花費,您必須償還我們已經付的罰金或押金,以及任何因此引起的花費。我們可能從您尚未使用部分的機票,或是我們握有您的任何款項,來償還這類的費用。

14.5       海關檢查

依法海關人員等執法人員檢查乘客行李時(托運或隨身行李),乘客須全程在場。若乘客無法配合要求,航空公司無須負擔任何在行李檢查可能造成的損失。

14.6       安全檢查

乘客須配合政府、機場官員及航空公司規定安全檢查。

第15條 - 接續航空公司

乘客使用本公司及其他航空公司共營航班之聯合機票時,在公約中被視為單一營運。請參照第16條。

第16條 - 損害責任之承擔

16.1       航空公司受到相關單位所制訂的國際公約所限制,如果非為國際線航班則不受國際公約所限制。

16.2       在國際公約不適用的非國際飛航中:

16.2.1              本公司僅對於我方疏失所造成的托運行李損毀予以承擔責任。如因部分旅客的疏失所造成的損毀,本公司將遵循共同疏失的相關

16.2.2   故意造成損害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害卻任其發生的情形則除外

a)    對於每一位乘客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的傷害,承載航空公司的責任上限總額為100,000特別提款權。如果其他適用法律設定其他可以接受的不同責任額度,那麼,可以使用這個不同的額度。

b)    當托運行李遭受損毀,本公司所承擔責任僅限於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如為隨身行李遭受損毀本公司所承擔責任僅限於每位乘客332特別提款權,

c)    任何預先支付的款項,不代表承載航空公司承認有任何的責任

d)    關於航班的延誤,除非為運輸條款中明定之情形,否則本公司將不予以承擔任何責任。

e)    不論在任何情形下,對於任何因行李遺失、損毀及延誤旅客所造成的間接後續損失(包括收入或利益、喪失商業機會,或因遺失行李造成的利益損失) 本公司將不予以承擔任何責任。

16.3       在和前述規定不衝突的情形下,而且不管公約是否適用:

16.3.1      航空公司僅須負擔其營運航班的損害負責,開立機票的航空公司、協助托運行李的其他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的代理人等亦然。然而,針對拖運行李相關問題,旅客有權向營運其行程第一段及和最後一段航班的航空公司採取行動。

16.3.2   除非因本公司造成的疏失,否則本公司對於旅客隨身行李的損毀將不予以承擔任何責任。如因部分旅客的疏失所造成的損毀,本公司將遵循共同疏失的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16.3.3      本公司對於旅客未遵循政府法律、命令、規定所造成的損害,將不予以承擔任何責任。

16.3.4      如旅客托運行李重量未獲得詳細紀錄,將被視為重量未超過規定範圍的托運行李。依據第9.2條規定,如為托運行李申報價值較高,本公司所需承擔的托運行李價值僅限於該申報價值之內的範圍。

16.3.5      承載航空公司的責任不應該高於確認的損害。同時,承載航空公司對間接、或後續的損害不需負責。如果,承載航空公司只有交給旅客部分的、而非全部的托運行李,或是只有部分的托運行李受損,那麼,承載航空公司對沒有送達或損壞行李,應該依照行李重量的比例減少責任,而不是依照依據行李任何部分的價值而決定。

16.3.6      承載航空公司無須負擔已存在的損害,包括割傷、刮痕、磨損、拉鍊破損,及行李箱延伸部分,如輪子、行李腳架和伸縮手把的損害。

16.3.7      承載航空公司無須負責旅客行李及其中物品的保護責任。若旅客行李及其中物品造成其他旅客或承載航空公司財產損害,旅客須賠償因此造成的相關損失及衍生費用。

16.3.8      托運行李中的易碎物、易腐爛物、金錢、珠寶、貴重金屬、銀器、可轉讓票據、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樣本,無論承載航空公司是否知悉上述物品存在,承載航空公司無須負責。

16.3.9      若旅客因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可能危及自身安全,或情況加劇造成的疾病、受傷、或殘障(包含死亡),承載航空公司無須負責。

16.3.10   承載航空公司責任的排除或限制亦適用下列人員,包括承載航空公司的代理商、員工和代表,以及任何讓承載航空公司使用其飛機的人、其代理商、員工和代表,以確保上述人員福利。承載航空公司、代理商、員工和代表,含其出借飛機之對象權責範圍不應超過承載航空公司的責任上限。

16.4       除非法律明確規定,本文所列條款,免除承載航空公司在公約或適用法律下的責任及限制。

16.5       蒙特婁協議(Parties to Montreal Agreement)成員的承載航空公司: 承載航班抵達美國境內經授意停靠貨或境之航點適用特殊協議(參見美國關稅)。

第17條 - 特殊協議

17.1       承載航空公司依公約規定被賦予規定的責任限制。依據公約的22(1)條款,汶萊皇家航空公司以及其他航空公司同意,所有適用公約的國際航空公司,包括使用美國境內地點為終點或授意的停留地點其航運合約皆適用:

17.1.1   對每一位乘客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的傷害,責任上限總數為美金75,000(包括法律費用)。除非有些在美國提起的索賠,規定另外付法律費用,責任上限總額為美金58,000(排除法律費用)

17.1.2   任何與乘客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有關的索賠,承載航空公司不應使用公約20(1)條為自身防禦。

17.2       任何蓄意傷害乘客,造成乘客死亡、受傷或其他傷害的人,他們提起或代表他們提起的相關索賠,法律無任何條款認定影響承載航空公司的權利或責任。

17.3       這段文字中提到參加協議的航空公司名單中皆有票務辦公室,您可視需求查詢。所有參加上述協議的航空公司,僅代表自身和其營運表現。航空公司無法對其他航空公司負擔承載航程。

第18條 - 損害賠償請求期限及上訴期限

18.1       行李索賠

即使有9.9.4條款,發現行李損害,最遲七天以內,有權利向承載航空公司索賠或提起訴訟。如果行李運送延遲,您最慢要在收到行李的21天之內,提出索賠或訴訟。所有索賠或訴訟,必須以書面行之,並且要在上述的時間限制內提出。

18.2       訴訟的限制

對公司提起責任相關之訴訟,必須在到達目的地之日、飛機應抵達之日或運送中止之日算起的2 年內提出,超過此期間後則不得提出。

第19條 - 修訂和變更

沒有任何代理商、員工、或航空公司的代表,有權利更改、修訂、或電更本公司規定之任何規定

第20條 - 其他條款

除了上述航運條款,還有其他相關旅客和行李運送規定。除了第2.5條,您必須遵從這些規定。這些規定及條約隨著時間改變,這些規定包含如下,運送未有隨行陪童的幼兒、懷孕和生病者、電子用品的限制、酒精飲料的提供和其它輔助的服務。您可以從www.flyroyalbrunei.com網站獲得這些規定的副本。

第21條 - 詮釋

運送條約的每章標題是便於查詢並非內文的詮釋。

承載航空公司名稱:汶萊皇家航空公司

名稱縮寫BI